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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疾病病人居家治療標準

※本法令「 精神疾病病人居家治療標準 」依據精神衛生法第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子法規。原法規於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發布施行,茲配合精神衛生法(以下簡稱本法)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一一OO一O五九二一號令修正公布,為因應實務需要並強化居家治療期間病人有其他服務需求之連結,爰修正本標準,名稱並修正為「精神疾病病人居家治療標準」。






📌參考網址: 2025.01.12 引用自以下網址

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L0020144#:~:text=%E6%9C%AC%E6%A8%99%E6%BA%96%E4%BE%9D%E7%B2%BE%E7%A5%9E%E8%A1%9B%E7%94%9F,%E6%B2%BB%E7%99%82%E5%8F%8A%E5%85%B6%E4%BB%96%E5%B0%88%E6%A5%AD%E6%9C%8D%E5%8B%99%E3%80%82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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